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亮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小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宜君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亮亮与被执行人张小强、王小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张小强、王小永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二、执行担保人王忠印为本案提供担保;三、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222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韩 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