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4HOH1X。 经营者:颜红亚,公民身份号码:×××,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西某业主,住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号2号楼*单元*室。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证号:×××,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某与被告王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西某于2021年6月16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西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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