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文才,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1227第12幢3层57号301铺。
法定代表人:明文皓,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文才与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6.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凌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