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继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滨湖街29号怡佳天一城19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爱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继成与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继成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继成以阳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8468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荣佳森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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