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川,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为陈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川应处罚金3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400元。因被执行人陈川未履行前述义务,经移送,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川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财付通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其他人应当或自愿为陈川承担本案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川于2020年12月9日被执行死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川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已被执行死刑,且无其他义务承受人,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7)苏1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关于处陈川罚金人民币3万元及追缴其违法所得1400元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