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保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留坝县兴朝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汪洪朝。

审理经过

原告胡保安诉被告留坝县兴朝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朝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保安、被告兴朝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洪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保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882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XX镇XX村经营食用菌种植、加工及销售,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的管理人员老魏通过电话沟通达成买卖协议,由原告将柴料运往被告指定地点XX镇XX村,每吨柴料360元(含运输费)。2020年1月12日原告将4车柴料运往被告公司,每车连皮分别为11吨、10.63吨、10.95吨、8.38吨,共40.96吨,除去皮重16.44吨,柴料净重24.52吨,共计8827.20元。同月14日,原告找被告结算货款,被告的管理人员老魏承诺一个月后支付。2020年6月14日,原告找到汪洪朝要求支付货款,汪洪朝在原告出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承诺一个月后给。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现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兴朝源公司承认原告诉请事实,但目前没有钱,十二月份才能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原告胡保安与被告达成买卖柴火口头协议,原告运送柴火至被告兴朝源公司,出具一张出售清单,载明:“2020年1月14日出售马道沙坝村柴:王小军运输4车:11吨、10.63吨、10.95吨、8.38吨;连皮40.96吨-皮16.44吨=24.52吨×360元吨=8827.2元 胡保安 2020.1.14”落款处手写“情况属实”并加盖被告兴朝源公司签章。2020年6月14日,被告兴朝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洪朝在出售清单上签名、落款时间加盖被告兴朝源公司签章。后就上述款项,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胡保安提供的出售清单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胡保安与被告兴朝源公司约定,原告给被告提供柴火,被告支付价款,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胡保安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兴朝源公司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2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留坝县兴朝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保安支付货款882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留坝县兴朝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辛长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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