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金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银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金栓申请执行王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