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976号。

负责人:周春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睿,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禹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阳澄巷27-41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闫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与被告禹金山、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被告闫俊现羁押于石嘴山监狱,因受疫情影响,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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