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慕春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

被执行人:高根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慕春平与被执行人高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慕春平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21)陕0828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

被执行人高根生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慕春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根生以工资进行偿还,按照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的方式,由法院进行冻结、扣划,直至偿还完毕为止;

原告诉称

二、案件受理费211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高根生负担。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慕春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慕春平以与被执行人高根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28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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