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高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审原告:郝玮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根河市第二中学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审原告:李照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惠泽馨苑A区。 原审被告:付文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审被告:游长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高亚娟、郝玮琦、李照琴诉原审被告付文立、游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根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立新 审判员 王会娟 审判员 马世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