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其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志刚与被告张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志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被告张其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其松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其松承担。事实与理由:郑志刚与张其松为朋友关系,张其松以周转为名向郑志刚多次借款,至2019年8月18日,双方经计算,张其松尚欠借款本金118000元,于是张其松向郑志刚出具了一张总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经郑志刚多次要求,张其松仅偿还部分本金,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后郑志刚又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其松辩称,欠的没有这么多,算来算去只差他一万元块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8日,郑志刚与张其松对双方之前的借贷进行结算后,由张其松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郑志刚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整,于2019年8月20日还款。此后自2019年8月22日起,张其松通过微信向郑志刚转账还款98900元。另查明,张其松经营二手挖掘机买卖业务,郑志刚曾多次向张其松购买二手挖掘机,双方就此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志刚提交的借条证明其与张其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已进行结算。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张其松应当按约还款。张其松提供的还款记录,系在借条出具后的还款,应当作为归还本案的借款,经核实并扣除部分未付款成功的款项,总还款额为98900元,尚余19100元未予归还。郑志刚称上述还款系归还其他笔借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的借贷关系,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其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志刚借款本金191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郑志刚负担750元,被告张其松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