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增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县王宅镇大莱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大莱口村。
法定代表人:何国法。
审理经过
原告李增顺与被告武义县王宅镇大莱口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增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莱口村委会履行2014年7月6日的协议书。事实和理由:李增顺原有房屋182.4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二份,本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所有义务,附2014年(协议书)一份,请求判令王宅镇大莱口村委会履行2014年7月6日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原告李增顺的诉讼请求未明确要求被告履行的具体内容,事实与理由亦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增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