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龙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惠贞,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顺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龙辉与被执行人杨顺建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6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息人民币1.8亿元及后续利息。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除本案已查封的杨顺建位于漳州的部分房产,经查,系另案抵押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