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朝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朝贵为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3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朝贵应缴纳罚金1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移送单位于2021年6月11日移送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豫R×××××号比亚迪牌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找不到人,无法实施。 三、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移送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军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