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4日案外人聂成龙驾驶车辆与被告发生碰撞,经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四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张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因聂成龙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因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50300元,原告在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告追偿,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贵院。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述其户籍地杏花岭区已拆除,被告从2017年开始居住于太原市××区,居住至今,并向本院提供太原市万柏林区居住证明,被告居住地太原市××区属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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