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燕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艳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燕红因与被上诉人温艳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燕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燕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燕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燕红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徐燕红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子秀 审 判 员 张 芳 审 判 员 秦桂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匡雅萍 书 记 员 肖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