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比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李**,男,成年,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比绵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比绵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比绵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比绵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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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比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