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恩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马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廖凯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恩超与被告马士平、廖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恩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士平、廖凯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恩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后在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偿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被告马士平、廖凯文向原告陈恩超借款3万元,2017年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向原告借款共8万元。二被告于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士平、廖凯文欠原告陈恩超借款8万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士平、廖凯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恩超借款8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马士平、廖凯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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