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北段(规划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1654M。 法定代表人:邓顺泽,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龙山县金龙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颜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寅 书记员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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