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沈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12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顾某应分期给付沈某代偿的房屋贷款352728.95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期履行的第二笔50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在(2020)苏0612执701号案件执行中曾于2020年7月21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刘桥镇蒋一村十五里庙十六组12号家中调查,家中无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案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反映不知被执行人下落,长期不在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