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大国,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大国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银行长春新民大街支行(账号:×××)中的存款518,539.2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新4322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银行长春新民大街支行(账号:×××)中的存款518,539.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