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留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告:郭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告: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成诉被告郭铁成、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成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告郭铁成、夏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当于人民币6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铁成、夏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6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