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王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童智勇与被告王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童智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童智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尔冬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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