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王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童智勇与被告王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童智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童智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尔冬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