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怡峰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乐富公寓1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2MIJXR659。

法定代表人:王跃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发,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东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尔雅,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贤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怡峰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峰公司”)诉被告杨东林、刘峰、郑贤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发、被告杨东林、被告刘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尔雅、被告郑贤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怡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双倍经济损失221534.74元;二、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三被告为原告员工,2016年先后入职,在原告处从事业务员及销售管理岗位。三被告在从事原告业务员期间,违反《劳动合同书》、《内控责任书》及《廉洁自律承诺书》约定,冒用公司代理商名义私自给没有代理权的经销商下单发货,致使原告代理产品发生市场窜货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主要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其诉讼请求确定案件的性质与案由。从以上两方面来看,原告怡峰公司主张与被告杨东林、刘峰、郑贤克之间系劳动关系,且为证明此项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与三被告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内控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主张三被告作为该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等,据此可知本案怡峰公司所主张的纠纷性质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的职务行为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以及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本案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怡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安徽怡峰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