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审理经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9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