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范县。
被告:刘伟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
被告:时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濮阳市亿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60NG2G。
法定代表人:刘伟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李根诉被告刘伟帅、时玉龙、濮阳市亿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根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帅、时玉龙、濮阳市亿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