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
45250119830801291X。
被告:韦长,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玉林市鹏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广西玉林市万花商住小区(玉林市物业开发区G6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594051568。
法定代表人:韦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展与被告韦长、广西玉林市鹏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展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展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展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陈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