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玉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追索刘玉敏讼费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玉敏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刘玉敏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瑞华 审 判 员 耿 青 审 判 员 闫志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孟 书 记 员 丁子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560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玉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萧县。 本院在执行追索刘玉敏讼费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玉敏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刘玉敏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瑞华 审 判 员 耿 青 审 判 员 闫志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孟 书 记 员 丁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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