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7174496XC。
负责人:蔡轶芳,行长。
被告:浦江海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保尔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童群凤。
被告:童群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洪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洪天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洪倩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浦江海若工贸有限公司、童群凤、洪悦、洪天杰、洪倩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