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铁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铁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祯,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赤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冬雪,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尚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陕西铁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赤峰有限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铁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