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富奥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穆响路与高二路交叉口路西(潍坊开发区东站)

法定代表人:李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柏胜,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春雷水暖器材经销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中1号海盛东方国际环保产业城A区壹层A1008号商铺。

经营者:宋春雷,男,住佛山市禅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富奥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春雷水暖器材经销部(以下简称春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柏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雷经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058.6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业务合作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5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5058.63元,但该欠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春雷经销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被告存在交易关系,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其出售消防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被告供应零件的货款数额为29231.2元,被告当日付款29231元;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被告供应零件的货款数额为21199.8元,被告于第二日付款21199元;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告供应零件的货款数额为23805.6元,被告当日付款23805元;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告供应零件的货款数额为25900.8元,被告于当日付款27326元;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告供应零件的货款数额为43177.5元,被告于前一日付款43177元。2018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到2017年10月31日共欠富奥325058.63元,2018年2月11日付款20万,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共欠富奥125058.63元,被告春雷经销部在该对账单落款盖章,宋春雷签字。2020年1月24日被告春雷经销部经营者宋春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转款18000元。综上,原告以被告尚欠107058.63元货款未付,且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0年5月26日,潍坊富奥铸造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即潍坊富奥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报价单、货物托运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消防器件,原告提交报价单、货物托运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报价单、货物托运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春雷经销部尚欠原告富奥公司货款的数额为107058.63元,故被告春雷经销部收货后,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春雷经销部支付货款107058.6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法律规定变更,本院酌定利息以107058.6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还款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春雷经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春雷水暖器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富奥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07058.63元及利息(以107058.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潍坊富奥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原告潍坊富奥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3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春雷水暖器材经销部负担2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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