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涿鹿恒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冰,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岳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涿鹿恒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涿鹿恒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涿鹿恒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