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9180100427。 负责人:冯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马宏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李理,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赵、马宏伟、李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赵、马宏伟、李理于2021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525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