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建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罗正辉,女,****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330110。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罗正辉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罗正辉申请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川1502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曾建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2821.5元采取冻结措施,并于2021年1月13日实际对曾建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西区支行的账户62×××78内的存款以42821.5元的限额进行冻结。后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川15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申请人罗正辉的全部诉讼请求。罗正辉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川15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判决。据此,曾建云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宾西区支行,账号:62×××78)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建云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曾建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西区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存款4282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小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