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45号9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1076C。
法定代表人:顾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炜,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