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书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陆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孙玉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陆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书志与被告孙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魏书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玉仙偿还原告魏书志借款本金1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玉仙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玉仙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魏书志借款10000元,约定一分利息。原告魏书志将存款10000元借给被告孙玉仙,被告孙玉仙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魏书志保存。原告魏书志多次催要下欠借款无果,于2021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书志提交给法院的借条中载明本案的借款出借人系许外美,本案原告魏书志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魏书志仍坚持起诉,应视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书志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8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