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慕某,山西省山阴县人,自由职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者:张振峰,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慕某与被告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某、被告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慕某欠款16764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5日,慕某加入了韵达国内快件运营网络和使用“YNUDA韵达快运”的商标,并双方签订了《韵达快运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经营期限为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慕某自行开设韵达快运服务网点,并交押金10000元,每送一件快递是0.8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让慕某经营。慕某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共给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送了197057件快递,共计157645元,至今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都未给慕某结清欠款。慕某多次向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欠款,而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已严重侵犯了慕某的正当权益,故慕某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每个快递公司都存在扣押几个月工资的情况。慕某提出要工资,我公司要求他将代收款交回公司,即使不交,也要求他把单据交回来或者将单据拍照发回来,以便核减工资。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但慕某不报、不交,还隐瞒代收款。省公司派人下来协调后,慕某还不报代收款。后来慕某组织人,不拉货、不分货,还用车堵住库房,导致公司产生损失,承担了1070000元的罚款(延误一件货,每天罚款200元;代派送一件货2元)。慕某开公司的车,将车撞了,产生2000元的修车费;慕某还欠公司3个月的包仓费9000元、2把手机把枪使用费5000元、2把旧把枪2年使用费3600元、称重费3342元。我公司每天快递件数约6000件左右,慕某所在的旧街快递件数约每天2000件左右,相当于三分之一的货物。现在公司有罚款1070000元,慕某应当承担罚款的三分之一,抵扣公司所欠他的工资及没有交的费用后,慕某还应当理赔公司220000元左右。         慕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韵达快运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书。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对慕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其向法庭提供了其实际经营者张振峰与慕某的聊天记录、慕某阻拦库房门的照片、系统罚款截图。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5日,慕某与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韵达快运网络合作经营协议书》,该份协议约定,慕某加入韵达国内快件运营网络,并使用“YUNDA韵达快运”的商标,经营期限为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该份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慕某自行开设韵达快运服务网点。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上述协议书。期间,慕某驾驶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失。后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慕某不交代收款为由,拒绝给慕某发工资,慕某以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给其发工资为由,拒绝送货。现慕某起诉要求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其的工资157645元、押金10000元,共计1676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慕某与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欠款是否属实,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该给付以及给付数额的多少。慕某称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其工资157645元、押金10000元,共计167645元,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称慕某尚欠其代收款25745.9元,称重费3342元,共计29087.9元,慕某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称因修理慕某撞坏的车辆,产生修理费2000元,慕某对其撞坏车辆的事实无异议,故对该笔费用予以认定。双方对包仓费的计算方法有异议,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称包仓费按月收取(计算为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共计3个月),每月3000元,慕某称按日收取(计算为2020年12月31天,2021年1月31天,2021年2月3天,共计65天),每天100元。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实际情况及交易习俗,应认定包仓费按月收取,即3000元/月×3个月=9000元。双方对旧把枪的使用时间有异议,慕某称其使用了1年,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称慕某使用了2年,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交易习俗,应认定为2年,即900元/年×2把×2年=3600元。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称慕某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使用其2把手机把枪,每把每月129元使用费,慕某称该使用费在每月中的工资中扣取,因其工资尚未领取,该笔费用尚未扣除,故认定慕某尚欠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手机把枪使用费129元/月×2把×11个月=2838元。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公司现有罚款1070000元,慕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罚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罚款产生的具体原因及计算方法,且其要求慕某承担三分之一的罚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综上,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尚欠慕某工资157645元、押金10000元,共计167645元;慕某尚欠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代收款25745.9元、称重费3342元、包仓费9000元、旧把枪费3600元、手机把枪费2838元、修车费2000元,共计46525.9元。相互折抵后,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慕某工资、押金共计121119.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者张振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慕某工资、押金共计12111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计1827元,由朔州市山阴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振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全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戈一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