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丽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410303196903310560,住河南涧西区。

审理经过

罗丽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2018)豫03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判处罗丽庆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本案已经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清退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因罗丽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罗丽庆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丽庆名下财产。

1、查明罗丽庆在网络资金上无开户信息。查明罗丽庆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不足200元,暂未进行冻结。

2、查明罗丽庆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罗丽庆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罗丽庆名下无保险缴费信息。

三、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丽庆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丽庆名下无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罗丽庆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建行院1栋1门601号进行调查和了解,经询问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居住地信息,不清楚其经济情况。故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向被执行人罗丽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对至今仍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罗丽庆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丽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豫03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有可供处置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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