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星美,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刘同意,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马星美与刘同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刑初1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刘同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刘同意赔偿马星美人民币七万四千三百八十九元一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389.1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1年5月18日、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结果与上述一致。 3、经查,被执行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尚在服刑中。 4、2021年8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4389.19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晔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赵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