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立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曾召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立安与被申请人曾召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豫1524民初183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曾召玉根据(2019)豫1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人民币70113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立安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立安的起诉,并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942号裁定维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立安申请撤回其对被申请人曾召玉根据(2019)豫1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人民币70113元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召玉根据(2019)豫1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人民币701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