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主要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刘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8月5日向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9月8日对被执人邓川、刘志超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8月17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不动产信息,无房产。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表示同意。 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734.67元(标的金额40231.2元、执行费503.47元)、尚有40734.6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川、刘志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