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机关幼儿园,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向阳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叶肃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启星,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鞠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机关幼儿园(以下简称高港机关幼儿园)与被申请人鞠树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高港机关幼儿园称:(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担任会计,负责保管公章,仲裁中提交的《证明》系其私自使用公章出具;(二)被申请人在仲裁中主张其月工资为3600元,但其提供的工资表证实其月工资为3445.26元;(三)被申请人要求增加工资,主动推迟了劳动合同的签订。

被申请人鞠树梅称: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仲裁,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申请人陈述不属实,被申请人仲裁时提交的《证明》无论是印章还是内容的真实性均得到双方认可。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4日,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高港机关幼儿园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鞠树梅2021年2月工资1800元(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200元、经济补偿金1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港机关幼儿园经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鞠树梅提交的证据,在认定鞠树梅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欠付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因此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泰州市高港区机关幼儿园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机关幼儿园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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