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737154F。 法定代表人:李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菡,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东段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0058572657。 法定代表人:蔡勇,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