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苗云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763505。 地址:南阳市新华西路港达商贸城1幢。 法定代表人:刘丙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苗云芝申请执行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28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将友兰首府商业广场一层最西边房屋二间按合同约定交付给苗云芝。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苗云芝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书确定的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应交付给苗云芝的房屋已被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卖给第三人,且已办理网签手续,不具备交付给苗云芝的条件,执行中,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苗云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苗云芝140万元,用以抵偿判决书判定的应交付给苗云芝的房屋。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账户有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向房管部门发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苗云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方奕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