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富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李海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
审理经过
原告秦富莲与被告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秦富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富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秦富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秦富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程 审 判 员 罗娟 人民陪审员 于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