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茂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峨边县人,农民,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桥楼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132197106280549.
被告:王洪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峨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桥楼村5组,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稻城亚丁义河乡吉呷村宏叶加油站,身份证号码:511132197212290513
审理经过
原告刘茂林与被告王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6月1日向原告刘茂林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手续,原告刘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茂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