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华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周忠明,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华金与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交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华金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17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红利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小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