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保利(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1095687U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社区江林北路保利海棠克拉别墅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杨,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律师
徐克柔,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磊等人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异议人保利(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对本院执行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请求情况
异议人保利(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杨磊、晏瑞红于2016年5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512028000035),合同约定杨磊、晏瑞红向异议人购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房产,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117796元。后杨磊、晏瑞红向异议人支付了首付款1117796元,剩余1000000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在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之后,杨磊、晏瑞红停止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异议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6月,异议人共代杨磊、晏瑞红清偿银行贷款204912.61元。异议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海仲(三)字第137号《裁决书》,并依据该裁决书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认为公司代杨磊、晏瑞红清偿的银行贷款204912.61元、仲裁费16678.5元、律师费15000元、燃气初装费4860元、电视初装费450元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房产的执行拍卖款中优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期间,调取了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512028000035)、中国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出具的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抵押合同、杨磊购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该行《关于按揭客户杨磊还款情况的说明》,确认异议人所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保利(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杨磊、晏瑞红清偿抵押贷款,从而取得对杨磊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房产抵押物权追偿权,该权利具有优先权;仲裁费16678.5元、律师费15000元系异议人行施房产抵押物权追偿权的费用支出,按照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约定,属于优先权范围,应当优先受偿。2021年6月9日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保利(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