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