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中王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凤荣,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北侧金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秀兰,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诚、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凤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987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9月28日签订《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三批合同总价22070元,约定年底前结清。现剩余19870元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9月28日签订《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3760元、1950元、6360元,合计2207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2021年6月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9870元。该款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对账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1987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对账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欠款应当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98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19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劲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清霞